公 司 首 页
│
公司介绍
│
典当业务
│
企业动态
│
绝当物品
│
联系我们
│
留言服务
公恒典当业务介绍
※
金饰、钻饰、手表质押
※
机动车质押
※
物资质押
※
数码产品质押
※
财产权利抵(质)押
※
房产抵押
公恒业务简介
典当行属于特种行业管理。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经营素质,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同行做法,结合本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典当业务规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一切典当业务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更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
第二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第四条 查验当户出具的各种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本公司与当户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第七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第九条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十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第十一条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十三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第十四条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本公司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第十六条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其他典当业务,凡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绝当物品处理规定: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本公司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本公司将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市商委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 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资产比例管理规定:
(一) 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市商委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第一次向市商委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不得从本市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 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 对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
(四) 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东川路 80 号 邮编:510100
Tel:020-83802616 Fax:020-83854154
版权所有 © 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